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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出差审批及费用报销规定(试行)

2017年04月24日  点击:[]

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外出及差旅费报销管理,坚持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的原则,根据南京市财政局《南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宁财行[2014]286号)和财政部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财行[2013]531号)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出差审批

1、学校教职工申请公务外出,均需凭主办方出具的书面会议通知或邀请函进行外出前审批。没有书面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的,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。

2、系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实际需要,对外出事项进行审批。

3、系部负责人本人外出的,由分管领导进行外出前审批;副校级领导外出的,由校长进行外出前审批;校长、书记外出报市教育局备案。

4、凡因公出省事项均须报校长审批。

二、外出费用报销

1、公务外出返程后,有关人员应根据外出审批的事项,及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报销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据。

2、财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外出前审批的出差事项,依据相关文件规定,对报销票据、报销内容和报销标准进行审核,审核无误后加盖“审核”章,报校长或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予以报销。

3、对于超出文件规定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。

4、凡是乘坐飞机的,机票的购买必须按照《公务机票购买规定》的要求执行,否则不予报销。

5、出差任务为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等活动的,报销时必须提供主办方出具的书面会议通知或邀请函。

三、其他说明

1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校长室。

南京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

二○一七年四月二十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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