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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(试行)

2017年03月03日  点击:[]

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,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学校教职工子女医药费用报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。

一、报销对象

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子女,年龄不超过十八周岁。按照男职工单年,女职工双年报销。

二、报销比例

报销金额(年累计金额)

报销比例

1000元以内

90%

1000元以上

80%

说明:1.报销金额 = 医药费合计-统筹(大病)基金支付金额;

2.报销金额累计以教职工家庭为单位统计。

3、每位教职工一年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5000元。

三、报销时间

每年报销两次(6月和12月各报销一次);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发生年度内报销。

四、报销要求

1、教职工子女必须参加儿童医保并刷医保卡就诊,凭南京市医疗保险门(急)诊专用收据方能报销。

2、教职工为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办理医保缴纳的费用,凭正规的缴费发票,按照男职工单年,女职工双年报销。

3、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仅限于医保范围内的费用,不在范围内的费用和药店购药发票一律不予报销。

4、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急诊而未刷医保卡就诊的,须凭正规医院急诊发票报销医药费,报销比例为50%。

五、其他说明

1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校长室。

2、学校原有的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同时作废。

校长室

2017年1月1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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