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部门首页 >> 财务资讯 >> 正文

教职工慰问有关规定(试行)

2017年03月03日  点击:[]

为加强学校文化建设,规范学校教职工慰问工作程序,让广大教职工切实体会到组织的温暖,增强教职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,创建文明和谐校园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慰问对象

学校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(不含试用期人员)。

二、慰问类别及标准

1、生日慰问:教职工生日当月,由工会发放生日蛋糕券300元。逢教职工过整生日,如30岁、40岁、50岁、60岁,学校一次性发放与之相应的慰问金,即300元、400元、500元、600元。如女职工55岁退休,一次性发放生日慰问金600元。

2、结婚慰问:符合晚婚政策的教职工新婚,享受慰问金1000元;不符合晚婚政策的教职工新婚,享受慰问金600元。

3、生病慰问:教职工因病住院,学校探视慰问,慰问金400元。患同样病种在一个治疗期内住院只慰问一次。

4、生育慰问:女教职工生育,学校组织慰问,慰问金400元;男教职工配偶生育,享受慰问金400元。

5、丧葬慰问: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过世的,学校组织慰问,慰问金400元。

6、退休慰问:教职工退休学校组织欢送,享受慰问金1000元。

三、其他说明

1、学校所有慰问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,原则上由学校工会组织。

2、发生本办法以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,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商定。

3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归校长室。

4、学校原有的教职工慰问规定同时作废。

 

校长室 校工会

2017年1月10日


上一条: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(试行)
下一条: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

关闭